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氫能暨新能源汽車(含智能網聯汽車,下同)產業發展,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有關文件精神,大力發展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氫能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第一條 支持本市企業實施氫能暨新能源汽車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采取前資助方式,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圍繞產業功能區主導產業實施產業集群協同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經費;對承擔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采取后補助方式,按照國家實際到位經費(扣除外撥部分)15%,最高給予200萬元配套資助;對新獲批(授牌)氫能暨新能源汽車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配套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氫能暨新能源汽車市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的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二條 對本市企業制造的首臺(套)燃料電池產品,經認定后,按照單個產品型號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年銷售額的2%,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銷售獎勵;對本市新能源汽車“三電”系統生產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年銷售額的1%,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銷售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第三條 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將成都市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納入全市“5+5+1”產業基金中,由成都市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對股權投資機構開展的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股權投資進行跟投;將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納入我市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支持范圍;設立成都市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項目庫,開展股權債權產業化專項扶持計劃,加大對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培育。[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各區(市)縣政府,成都交子金控集團、成都產業集團、成都城投集團]
二、對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貼
第四條 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新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三、對加氫站給予建設和運營補貼
第五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按建設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第六條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1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四、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對完成安裝建設的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給予交流充電設施每千瓦100元、直流充電設施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第八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給予交流充換電設施每千瓦150元、直流充換電設施每千瓦400元,單個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運營商每年在本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當年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第九條 對經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按照年度累計充換電量(不含市公交集團車輛充換電部分),采取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
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
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第十條 支持已建居民小區充電設施用電電力增容。小區紅線產權分界點以外的僅充電設施用電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供電企業負責免費建設;小區紅線產權分界點以內的充電設施用電電網增容工程,對經小區業主大會或小區業主大會授權的第三方投資完成電網增容建設的,由小區所在的區(市)縣政府給予投資方增容總建設費用7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
第十一條 鼓勵各區(市)縣加大對公專用充電設施和已建居民小區充電設施用電電力增容建設的資金投入,市財政每年根據區(市)縣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完成情況及考核結果,給予年度總投入資金最高30%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
第十二條 對經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
第十三條 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提升運營質量,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數據,通過考核充換電設施充電量、故障率、安全管理等核心指標對運營商的運營質量進行評價和獎勵,由本市行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考核獎勵辦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五、優化產業發展和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第十四條 對舉辦經市政府批準的成都市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大會、展覽展示、市場拓展、行業培訓等活動,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縣政府]
第十五條 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區(市)縣政府]
第十六條 2020年及以后年度不再對燃油貨運車輛發放入城證(經認定確需保留的除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委、市郵政管理局,各區(市)縣政府]
第十七條 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憑有效牌(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停車場(點)和時間段停放享受收費減免政策。
每天0︰00—24︰00:在臨時占道停車場(點)首次停車,免首2小時停車費;在市及區(市)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同一公共停車場(點)首次停車,免首2小時停車費。
每天7︰00—19︰00在市及區(市)縣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收費減半。[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各區(市)縣政府,成都交投集團]
六、附則
第十八條 本政策實施所需市級財政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予以保障。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不適用本政策第四條。燃料電池汽車及充電設施需接入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方可申報補貼。
第十九條 本政策各條款由牽頭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其中,各區(市)縣政府須針對本政策第十條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屬地牽頭部門。各區(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二十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2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間,完成安裝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適用于本政策第七條和第八條。為本市純電動環衛車、渣土運輸車、混凝土運輸車推廣專門配套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適用于本政策第八條和第九條。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新車按本政策第四條執行。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條失效,本政策其他內容繼續有效。
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級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國家和省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