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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來源: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數:795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氫能產業發展,推進氫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氫能源車輛商業化進程,鼓勵加氫站建設運營,根據佛山市氫能產業發展暨氫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聯席會議有關精神,結合南海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現將《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反映。(聯系電話:86230809)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氫能產業發展,推進氫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氫能源車輛商業化進程,鼓勵加氫站建設運營,根據佛山市氫能產業發展暨氫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聯席會議有關精神,結合南海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設立南海區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氫能專項資金”),所需資金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編報年度預算向區財政申請。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扶持區內進行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的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指的加氫站是指為氫能源車輛的儲氫瓶提供充裝氫燃料服務的專門場所,包括商業化運營或公共服務用途的加氫站、加氫加油合建站和加氫加氣合建站。
第五條 本辦法指的氫能源車輛是指整車或電堆及動力系統總成為南海區注冊企業生產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包括氫燃料電池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等。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加氫站建設、運營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海區注冊、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所運營的加氫站應符合南海區相關規劃,具備高密度、連續加氫能力,并經行政審批和南海區加氫站專家組評審通過,按國家加氫站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驗收,日加氫能力不低于350公斤;
(三)享受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南海區連續經營5年以上,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加氫銷售價格標準給予符合補貼條件的氫能源車輛優惠。
第七條 申請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海區注冊、具有獨立辦公經營場所并實際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其中物流企業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在南海區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或具備南海區居住證明的個人;
(二)運行車輛必須在南海區登記上牌并在南海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推廣辦”)辦理資格確認;
(三)運行車輛需加入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促進中國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發展項目”佛山項目,并按相關規定提供運行數據;
(四)享受補貼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須承諾車輛在南海區連續運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標準
第八條 加氫站建設的區級補貼資金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只享受一次區級扶持補貼政策,但可按上級的相關政策享受上級補貼。
(一)加氫站建設按以下標準給予區級補貼。
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
加氫站類型 |
日加氫能力 |
建設類型 |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 |
2019年12月31日(不含)后建成 |
固定式 加氫站 |
500公斤 以下 |
新建 |
500萬元 |
300萬元 |
改建 |
400萬元 |
300萬元 |
||
500公斤 及以上 |
新建 |
800萬元 |
500萬元 |
|
改建 |
600萬元 |
450萬元 |
||
撬裝式 加氫站 |
350公斤 及以上 |
新建 |
250萬元 |
無 |
改建 |
200萬元 |
無 |
(二)加氫站日加氫能力按以下標準界定。
加氫站日加氫能力界定標準
加氫站 類型 |
日加氫 能力 |
總儲氫質量 |
壓縮機能力 |
加氫機能力 |
固定式 加氫站 |
500公斤 以下 |
總儲氫質量600公斤以上,其中儲氫壓力45MPa以上的儲氫質量須占總儲氫質量的2/3。 |
進氣壓力12.5MPa,排氣壓力45MPa,排氣量500Kg/12h,高純無油氫氣壓縮機,數量須2臺。 |
35MPa加氫機,須雙加氫槍(可加注物流車與大巴車),加氫速率須可自動調節,日加注能力300Kg/day,數量須2臺。 |
500公斤 及以上 |
總儲氫質量900公斤以上,其中儲氫壓力45MPa以上的儲氫質量須占總儲氫質量的2/3。 |
進氣壓力12.5MPa,排氣壓力45MPa,排氣量500Kg/12h,高純無油氫氣壓縮機,數量須2臺。 |
35MPa加氫機,須雙加氫槍(可加注物流車與大巴車),加氫速率須可自動調節,日加注能力300Kg/day,數量須2臺。 |
|
撬裝式 加氫站 |
350公斤 及以上 |
總儲氫質量300公斤以上。 |
進氣壓力12.5MPa,排氣壓力45MPa,排氣量500Kg/12h,高純無油氫氣壓縮機,數量1臺。 |
35MPa加氫機,須雙加氫槍(可加注物流車與大巴車),日加注能力300Kg/day,數量1臺。 |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動工,承諾并實現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運營的加氫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補貼標準執行。
(四)加氫站經南海區加氫站專家組評審通過、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簽訂涉氫設備采購合同并動工后,可以按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申請30%的預撥補貼。預撥補貼的申請材料及申請、審核流程參考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執行。
第九條 加氫站運營扶持標準
(一)以年度調控價格為目標,鼓勵加氫站運營企業尋找性價比更優的氫氣來源,促進服務能力的提升,按以下標準給予加氫站運營企業加氫補貼:
加氫站運營企業加氫補貼標準
年 度 |
銷售價格(元/kg) |
補貼(元/kg) |
2018-2021年度 |
40元及以下 |
20 |
2022年度 |
36元及以下 |
18 |
(二)鼓勵加氫站商業化運營,在本辦法適用期內給予加氫站財政貢獻獎勵,2018—2022年度獎勵金額為其加氫業務增值稅區級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
第十條 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標準
對符合本辦法的氫燃料電池車輛給予運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加氫站建設運營企業在加氫站竣工驗收后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二)加氫站項目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加氫站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開戶存折復印件;
(六)連續在南海區運營5年以上的承諾書。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公章。
第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補貼申請表(見附件2);
(二)加氫站季度/年度加氫流水賬(含加注車輛牌號、加注日期、加注量、銷售價格、銷售發票);
(三)加氫站運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五)企業開戶存折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公章。
第十三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財政貢獻獎勵申報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企業財政貢獻獎勵申請表(見附件3);
(二)加氫站年度加氫流水賬(含加注車輛牌號、加注日期、加注量、銷售價格);
(三)加氫站運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五)加氫站納稅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公章。
第十四條 氫能源汽車運行補貼申報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
(二)氫能源車輛行駛證(或相關證件)復印件;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需提供);
(四)企業/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的需提供);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復印件;
(七)企業、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折復印件;
(八)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牌、車輛識別代碼、行駛里程儀表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并按手印。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的運行補貼申報,根據各自車輛類型參考本條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氫能源汽車運行補貼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汽車投入運行前辦理資格確認,資格確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資格確認申請表(見附件5);
(二)氫能源車輛行駛證(或相關證件)復印件;
(三)氫能源車輛整車或電堆及動力系統總成為南海區注冊企業生產的佐證材料;
(四)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需提供);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的需提供);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并按手印。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的資格確認,根據各自車輛類型參考本條執行。
第六章 申請、審核流程
第十六條 企業、單位或個人將申請(資格確認)材料遞交到區推廣辦(地址: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號,聯系電話:86390809)進行申請(資格確認)。
第十七條 申請提交時間如下:
(一)氫能源車輛的資格確認在氫能源車輛登記上牌后3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
(二)加氫站建設補貼在加氫站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
(三)加氫站運營補貼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補貼申請材料;
(四)加氫站運營企業財政貢獻獎勵在申請獎勵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補貼申請材料。
(五)氫能源汽車運行補貼,在該車輛滿足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或9月提交補貼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氫能源汽車資格確認由區推廣辦會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隊對資格確認材料進行審核,10個工作日內出審核結果并發放車輛資格確認證;氫能源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資格確認由區推廣辦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資格確認材料進行審核,10個工作日內出審核結果并發放車輛資格確認證。該資格確認證作為車輛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憑證。
第十九條 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區推廣辦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進行審核,10個工作日內出審核結果。
加氫站運營補貼、運營企業財政貢獻獎勵、氫能源汽車運行補貼由區推廣辦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由區推廣辦進行審核,10個工作日內出審核結果。
第二十條 申請補貼審核結果在南海一點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申請撥付資金給申請人提交的開戶賬號。
第七章 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氫能專項資金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管理權限進行監管。
區發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領氫能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個人的資金申領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申領氫能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回補貼資金,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氫能專項資金申領過程中的所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未能履行承諾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回補貼資金,并依照相關規定納入我區信用建設體系平臺進行失信懲戒。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南府辦〔2019〕2號)在本辦法施行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購入的氫能源車輛認定標準及資格確認仍按原辦法執行。
附件:1.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補貼申請表
3.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企業財政貢獻獎勵申請表
4.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申請表
5.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資格確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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