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歐盟規定到2030年可再生氫在工業氫需求中所占比例要達到42%,滿足歐盟配額所需的可再生氫總產量為210萬-420萬噸。為進軍歐盟巨大的可再生氫需求市場,綠氫供應商不僅要考慮市場競爭,還要滿足歐盟可再生氫生產規則。
2023年2月,歐盟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要求的兩項授權法案,并提出了詳細的規則來定義歐盟可再生氫的構成。歐盟委員會共提出三項標準判定綠氫,一是電解槽直接連接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所生產的氫氣;二是在可再生能源比例超過90%的地區采用電網供電所生產的氫氣;三是在低二氧化碳排放限制的地區簽訂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協議后采用電網供電生產的氫氣。

在電解槽直接連接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情況下,兩者應處于同一工廠,或者兩者之間通過線路直接相連。如果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同時連接到電網,必須通過智能電表證明沒有從電網中提取電力用于電解制氫。此外,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投產時間不應早于電解槽投產前36個月。新規要求可再生氫應使用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廠所發電力生產——“額外性”準則。這一準則旨在確保通過可再生氫生產項目來激勵電網中可再生電力裝機量的增加。
對于電網中平均可再生電力份額在前一年超過90%(假設在接下來的五年內超過90%)的地區,當電解槽與可再生能源工廠均位于此地時,通過電網電力進行電解制氫所得氫氣屬于可再生氫。
對于電力排放強度低于18gCO2eq/MJ(64.8CO2e/kWh) 的地區,企業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運營商簽訂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協議,且滿足相應的時間和區域相關性時,通過電網電力進行電解制氫所得氫氣也屬于可再生氫。
時間相關性原則,從2030年起,電解制氫應與所用的可再生電力達到小時匹配。作為一項過渡條款,在2029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達到月度匹配,則視為滿足了時間相關性的要求。地理相關性原則,電解槽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必須至少在投入運營時位于同一地區。
根據歐盟委員會今年3月發布的名為“歐洲氫銀行”的戰略政策文件,目前全球30%的氫能投資集中在歐盟。6月,西班牙政府宣布將向七個大型綠氫項目撥款1億歐元,加快布局綠氫產業,打造歐洲大陸供給中心。無獨有偶,近日德國政府通過了新版《國家氫能戰略》,其中再次強調了“綠氫”的優先發展地位。